子宁 发表于 2020-9-20 19:01:34

从不合常理之处发现涉税问题的稽查案例

案例详情:某地税局稽查局在对X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检查时发现,公司的建安成本显著高于附近同类楼盘,偏高的建安成本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稽查人员首先是对该公司取得的建安发票进行检查,逐一比对,排除取得的是假发票的可能,同时该公司账面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都是1.27亿元;其次,稽查人员对承建该项目的A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该项建安工程是由第七项目部以上交2%管理费的形式挂靠在A建筑公司的,根据A建筑公司的的账簿和资料,其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相符,也是1.27亿元,且款项已收到。但是A公司的管理费账目中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根据2%管理费的挂靠协议,A公司应收第七项目部管理费254万元,但是实际只收243万元,由于A公司是采取统一收款形式,是从收到的工程款中先扣除管理费后再转付给项目部,所以不应该存在收不齐管理费的问题,其中的差额11万元“不翼而飞”;之后,稽查人员对第七项目部的账目进行了检查同样发现了问题,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发票是按工程进度分期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并同时缴纳税款,经过对第七项目部缴税记录进行汇总,发现少了20万余元的缴税记录,但是在主管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确实应该有20万余元的缴税记录和同时开具的发票号码,该号码的发票也列在X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凭证中。那么为什么A建筑公司和第七项目部明明有税款的缴纳并且发票也开具给了星岳房地产公司,但是却不记录缴税情况呢?在后来的调查中A建筑公司和第七项目部才承认实际工程造价不是1.27亿元而是1.23亿元。这其中的问题是这样的:在双方结算工程款时,X房地产公司要求A建筑公司多开具400万元的发票,承诺由于多开发票导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20余万元税款的增加由房地产公司来负担。A建筑公司按照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按1.27亿元开具了发票,由于多开票金额部分的11万元管理费就没有向第七项目部收取,第七项目部尽管没有实际取得那400万元,但也将400万元该负担的20余万元税款的税票交给了X房地产公司,所以A公司和第七项目部有纳税,但是账目中却没有这一笔的缴税记录。结论:X房地产公司这种要求他方多开发票以多列扣除项目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稽查局依法对X房地产公司和A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两公司随即缴纳了税款和罚款。鉴于本案虚开建安发票金额已达到虚开发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同时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X房地产公司和为其虚开发票的A建筑公司以涉嫌开发虚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启示:税务稽查在对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中,企业的建筑成本与周围其他企业的平均成本的差异,往往是稽查人员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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