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构业务向国外转移财产案
案例要点:国内一家医疗器械销售企业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B国C公司支付一笔2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向国外转移财。税务局通过调查追缴A公司企业所得税50万元,处一倍罚款并以偷税罪移交司法机关。案例详情:在税务与经侦的一次专项联合检查中,查实国内一家医疗器械销售企业A公司的某笔业务实质是利用虚构业务向国外转移财产。该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在2011年向B国C公司支付一笔2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于C公司在华未设立相关机构,A公司在用外汇支付时未就该违约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当时外汇管理局以此为由未放行。之后,A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B国与我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明文规定“来源国无征税权”,故外汇管理局只能放行。在这笔业务中,A公司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针对某些所得“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通过“虚构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将财产向外转移。检查人员还发现有很多的企业直接利用代扣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2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通过虚构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代扣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逃避15%的企业所得税税款。A公司的这种虚构业务向境外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税务局据此认定A公司的200万元违约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费用,追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处一倍罚款并以偷税罪移交司法机关。相关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