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20 18:46:5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案例

案例详情:近期,税务机关在对一盲人按摩院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核实时发现,该盲人按摩院申报安置的19名残疾人职工,虽然都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其中1名未实际上岗工作,另有7名职工属兼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上述8人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条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中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仅有11人。经过税务人员的辅导,企业调增了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213646.48元,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案例分析: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填写《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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