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0 03:10:39

环保税相关知识点,学起来~

九月的第三个周末是世界清洁地球日。减少能源污染,维护地球清洁,爱护地球,人人有责。说到环保,今天,我们就来学一学环保税的相关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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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需要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本法所指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虽然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难度较大,例如,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目前暂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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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公司有多个污染物排口,仅有其中一个排口中的一项污染物浓度值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其他排口的污染物因子均未超标,是否可以享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因此,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了,都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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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采用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可以一年监测一次?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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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我公司为地铁集团,地铁建设过程中环保税缴纳的应税面积应如何确定,是按照实际开挖面积还是按照施工许可证所载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因此,地铁工程中的开挖工程的应税面积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不涉及开挖的工程,其应税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其应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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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我公司有一建筑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故停工,停工期间是否可以提供证明后停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六条规定:“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建筑工程因故停工的,按上述规定计算月施工工期系数办理纳税申报,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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