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师事务所套开发票稽查案例
案例详情:2012年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湖北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经比对其开具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发现该公司对其客户单位按真实金额填开发票联,而记账联和存根则故意套开200元或者300元金额,并随意捏造一个自然人的名字,作为个人咨询费或者代理费入账,并据以申报纳税。发票联所载金额与记账联所载的金额、内容严重不符。经检查人员计算汇总,该公司2004至2009年度被核实开具发票联累计金额为2,185,867元,而记账联(或存根联)金额只有32,900元,隐匿经营收入高达2,152,967元,该公司对此差额没有申报纳税。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之相关规定,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年至2009年期间实施 “大头小尾”套开发票隐瞒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责令该公司补缴地方税费337,176.34元,加收滞纳金228,379.50元,同时,对其偷逃的营业税和城建税处以一倍罚款116,943.88元,另对该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给予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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