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19 23:54:29

以购物小票换开发票入账案例

案例详情:目前市场上存在着“索票族”索要或收购购物小票以换开发票入账的情况。所谓的“索票族”指的是一些常聚集在繁华的商场、超市门口向购物的消费者索要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收购购物小票的人。这些人将得来的小票转手卖给职业票贩子,经过几次转手,最终小票被卖给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或者需要发票报账的个人,买家再去商场和超市将这些买来的小票换开成正规发票,这些发票大有用处。当买来的购物小票换开成发票后,企业将它们用来虚增费用或列支一些不便入账的费用,或者是以费用名义列支,冲销不便于在账面上体现的高额工资或超过法定扣除限额的福利费,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是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还有一些企业是以避税为名,要求员工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兑换部分工资、福利费,特别是高额的年终奖。员工就去购买小票,再按“要求”换开成发票拿到单位领款,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这些购物小票如此大受欢迎,是因为它们可以换开正规发票,可以“办公用品”等名义入账,这些买家们认为,相比以假发票入账而言,风险要小得多,被查处的几率也小。案例分析:以买来的购物小票换开发票入账,不论是无中生有虚增费用还是移花接木假报费用,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税务检查中,这些购物小票都是检查的重点。一旦受票单位无法提供所购物品的去向,以及此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证明,这些发票将被直接判定为虚假发票。除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还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多列支出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追缴少缴税款后,还将处以50%~5倍的罚款;对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亏损,未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也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累计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累计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将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上述虚开的普通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将以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个人犯虚开发票罪的,可处管制、拘役,2年以下或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对个人犯罪处以刑罚的规定量刑处罚。案例启示:企业的节税增收应该以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买来的小票换开发票入账是不合法的,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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