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按规定税前扣除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处
案情介绍:近日,福田区某公司由于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导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
据悉,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话信息服务、电子信箱业务、通信技术开发、通信产品销售等。检查人员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的预提费用科目明细账、凭证以及相关合同,发现该公司预提了未实际发生的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合作方价款188万余元,并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税前扣除,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在本案中,该公司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价款无证据证明已发生,不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收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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