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出的意外事故赔偿款,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A企业是一家物流公司,是B贸易公司的常年运输合作单位。2019年2月,A企业受B企业委托,从河北向新疆运送一批毛巾,当时一共有五辆货车一起运送。运输途中,在休息站的时候几位司机一起下车吃饭休息,其中一位司机未将货车停靠好,在其下车后,此辆货车直接从高速路口撞下去并自燃,一整车毛巾都烧成灰烬。
A企业与B贸易公司经过协商,由A贸易公司按照成本价(40万元)加上百分之十的利润(4万元)共计44万元补偿给B贸易公司。
争议问题
A公司的问题是,其向B企业支付的补偿款44万元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明税提示
我们认为,对于损失的毛巾的成本价40万元是当然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润4万元是否能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具体理由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10条规定了8项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A企业向B贸易公司支付的40万元赔偿款显然是在取得运输这项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损失,不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与收入有关支出,而且不属于第10条中禁止扣除的8个项目任何之一。
但是A企业却担心其赔偿款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中禁止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项目。其实,A企业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我国税收法律层面并没有任何一条内容规定发生的赔偿款税前扣除。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能够判断,税务机关是支持企业在税前扣除此种赔款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第10号)中专门规定了对于营业外支出要着重审核“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另外《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明确规定“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A企业以成本价向B企业支付的40万元赔偿款是能够税前扣除的。但是对于此批毛巾的利润4万元能否税前扣除则需要根据B企业以及与A企业提供的具体资料进行判断,如果不是合理的利润,我们认为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也会对企业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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