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税务机关明确常设机构终止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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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ws Service
15 September 2020
IBFD通讯员Francisco Sepúlveda报道
智利税务机关提到一个案例,一家在智利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决定通过股份公司在该国开展营业活动。为此,常设机构将吸收合并到智利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常设机构将终止,非居民企业将是这家新公司的唯一股东。
税务机关明确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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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的终止引发了《所得税法》的适用问题。常设机构的任何累计利润将按3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得税将被视为最终税,它将取代利润分配应纳的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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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持有的任何资产或股份将归属于非居民企业,并假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向新成立的公司进行了原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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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设机构终止时将资产(即,新成立智利公司的股份)归属于非居民企业不会产生任何税务影响,前提是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智利缴纳了最终税款。税务机关提醒,如果股份的转让价值明显低于其市场价值,税务机关将有权决定转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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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设机构终止时,新公司向非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该缴纳预提税(股份公司向其非居民股东分配利润都适用此规定)。
税务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第1876号裁定明确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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