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不同项目的营业税
案例详情:某园林绿化工程的很多业务是兼营行为,即在提供苗木销售的同时又提供绿化工程的。税务机关在其苗木销售收入发票汇总中发现了在市某项政府工程中,该单位开具了110万元的苗木发票,并且有苗木购销合同,但是该企业在核算应税收入时并未将这笔收入纳入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业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为此,要区分自产苗木的销售额及提供建安业的劳务收入额,该单位需补缴建筑业劳务部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此,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确认了该单位以苗木销售发票抵充建安工程款1224937.28元的违法事实,最终补缴营业税36748.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7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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