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买卖股票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被处罚
案例详情: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买卖上市公司法人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税罚款滞纳金共计187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业务,1999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买入某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经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股票由非流通法人股变成普通流通股,2012-2013年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取得差价收入2345万元。由于对相关政策不甚了解,该公司一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立案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股权转让合同、证券公司交易明细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详细讲解买卖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相关政策后,该公司恍然大悟,对违反税法行为懊悔不已,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最终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187万元。案例解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入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新条例相比旧条例有了很大变化,其中买卖金融商品的纳税人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纳税人。除了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加强纳税辅导外,纳税人也应主动加强税法学习,充分利用相关渠道更新税法知识,避免产生违反税法而带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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