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案例
案例详情:D公司是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2011年底,D公司与S(个人)签订运输代理协议,由S为该公司运输货物,由于S为个人,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资格,2012年S为D公司运货后通过支付他人发票金额4%开票费用的方式,由Z公司向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4张,D公司在取得这些发票后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后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0.76余万元。税务局在调查中得知,由于S是自然人,其无法开票,于是通过传真收到的广告找到第三方Z公司为其开票,发票抬头为D公司,再由D公司拿去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这一案例中S和D公司的行为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S尽管提供了真实的劳务,但S交付给D公司的发票是第三方代开的,本身就不合法,其次,D公司在接受运输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并未考虑到运输方的资质以及取得的发票的来源,虽然整个交易是真实的,但这种明显的代开行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理应具备基本的辨别能力。结论:本案例中,提供服务一方无资质,为做成业务找他人代开发票,接受服务的一方不重视发票审验,接受了对方从第三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2号)中定义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行为的规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向D公司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56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近1万元,处少缴税额一倍的罚款56万余元。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2号)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案例启示:“营改增”是一个过程,在试点初期企业对于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熟悉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谋取私利作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对于试点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认真、全面地研读相关政策,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受到严格管理的,所以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管理,要严格做到票流、货流、资金流三相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