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常见偷税形式系列之三
案例要点某家电连锁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利用“往来账户”延迟收入确认,长时间挂在企业的若干个资金往来账户当中,并且混淆商业返利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界限。案例详情H省某家电连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范围是生活电器零售,先后开设了14家分店,扩张迅速。其购销模式为企业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按约定以实际的进货额和销货额以一定比例或数量从供货商处取得名为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展示费的各种返还性收入。2012年,税务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该企业截至2011年底的所有总账、明细账、往来账以及各类纳税资料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检查,结果发现该企业乱设往来帐户,有些应作收入的款项挂往来帐户,以对方未结算,或存在争议,或财务人员不懂等等为由,不及时确认有关收入,造成偷税行为。该企业2010年收取供货商返还收入555万元计入了“应收账款(应收供应商费用)”科目,2011年收取供货商返还收入4153万元计入了“其他应收款(供应商往来)”科目。经核实,实际上各类返还收入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或冲减应付账款收取,并全部到账。该公司将应该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全部计入了营业税收入,共应补缴增值税651万元。2010年和2011年,该企业将外购的定制服装、礼品等货物销售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收取相关费用,货物均已发出,货款均已收到。但是收取的货款计入了企业内部应收款项科目,并未按规定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9万元。另外,2010年该企业在参与某电信运营商买手机赠话费活动代销手机,货物均已发出,货款均已收到,但是收取的货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并未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万元。案例分析一、平销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7号)明确了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家电连锁企业从供货商处取得的收入尽管名目为“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展示费”等,但实际上这些收入是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与销售额和销售量挂钩,都属于返利。这一点可以根据其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文件得到证明,因此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二、往来账户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是企业财务核算中的过渡账户,常常被企业用来隐匿收入、调节财务指标、转移利润等,因此也是最容易发生会计舞弊和欺诈的账户。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偷税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收入直接挂账。例如,企业取得销售收入的时候,第一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第二步借“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贷“应收账款”,通过往来账户进行调账,将预收账款冲减应收账款。这样一来,企业就可延迟确认收入,达到偷逃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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