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少开发票偷逃税
案例简介:2014年,上海市松江区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一起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万元。案例详情:被举报的B公司主要经营进口乘用车的批发零售及相关代理服务,在行业内属于二级经销商。B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举报,B公司与客户袁某签订车辆委托代购协议,代理购买一辆进口汽车,成交价43.5万元,客户要求全额开具销售发票,但B公司只开具了38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众所周知,汽车销售对象多为普通消费者,购车后申办相关证照必须提供购车发票,故经销企业用不开具发票手段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小。于是,检查人员重点关注汽车经销商在车价外,向顾客收取的代办费、加急费、服务费等各种价外费用,是否存在不开票、不入账、不申报的情况。检查人员借助信息化稽查手段,获得了B公司销售合同、开票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掌握更多案件线索,检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B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交谈,了解其业务流程,熟悉行业相关情况。在看似轻松的交谈中,杨某谈到有极个别少开发票的情况,但他辩解,这样做都是为了满足客户需要的无奈之举。检查人员从调取的相关资料中发现,B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只有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加大了稽查难度。检查人员在互联网上查询了B公司主营车型的市场价格,了解了进口汽车代购业务的市场行情,结合突击检查取得的相关原始资料和电子信息,灵活运用技术手段对价外费用展开重点比对分析。经对2011年~2013年,B公司300多份合同所涉及业务的复核,检查人员查实了B公司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1、在客户委托代购进口车的业务中,B公司提供代购、上牌等服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销售方直接开给购车客户,收取的代理费、上牌费等未按规定开具服务业发票;2、在直接销售汽车的业务中,B公司销售自有车辆,销售合同金额与开票金额不匹配,未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3、B公司销售车辆而收取的加急费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而是混淆税种、税目、税率开具服务业发票。上述三种情况涉案金额合计150余万元。上海市松江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B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税款合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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