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18 17:02:58

湛江市涉案企业骗取银行贷款5830万

·案例详情

近期,湛江市国税稽查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紧密协作,成功破获湛江市恒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骗取银行贷款案,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5亿元,骗取银行贷款5830万元。

经查,恒河公司是一家经营化肥、免征增值税的企业,该公司业绩不佳,不具备融资贷款条件。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间,恒河公司法人代表郑某虚假增大公司业绩,在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社会不法分子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涉及发票105份,金额1.5亿元。恒河公司法人代表郑某虚开的发票虽未外流,但其利用虚开的发票制造虚假会计资料和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58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以“虚开发票罪”和“骗取贷款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15年12月20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专家点评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我国银行系统对贷款审查日益规范和严格,对防范骗贷效果明显。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的犯罪分子也在想尽各种办法骗取银行贷款,而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绩骗贷就是其中的一种。在本案中,恒河公司就是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骗取银行贷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5亿元,骗取银行贷款5830万元。

当前许多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因不了解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法律责任而大胆以身试法。在本案中,恒河公司无所顾忌地虚开金额高达1.5亿元。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上,根据我国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此条款中,并未区分虚开的发票为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刑事责任方面,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对于虚开不能抵扣税款普通发票的行为,并没有犯罪和刑责的规定。但《刑法修正案(八)》对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规定构成犯罪,罪名就是为“虚开发票罪”。该修正案规定,对于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郑某就是因犯虚开发票罪,就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所以,对于郑某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而言,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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