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18 16:05:39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五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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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随身听,随身听税法!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欢迎收听《税法随身听》栏目第25期,即日起,我们将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举措汇编系列内容。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支持复工复产类。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享受主体为: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2月份至疫情结束当月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类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纳税人;
3.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
4.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一是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二是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落实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20〕23号)
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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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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