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落 发表于 2020-9-18 10:46:21

合伙企业该交什么税?四大常见问题来解答!

说到合伙企业的缴税问题,很多人知道,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附件1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下面,我们再来说说合伙企业常见的四个问题:
一、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答案: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
解析: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并不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而是每个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
1.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如果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主要缴纳两类个人所得税,一类是“经营所得”,另一类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收到出资款,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答案:无需缴纳。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三、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分配了才交税吗?答案:不是。
解析:所谓“先分后税”,不是真的分钱,而是合伙企业有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之时,需要计算纳税。就是说,合伙企业如果有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分钱,也要纳税。
那么,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呢?大致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1.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3.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确定分配比例。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特殊类型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解析:除了正常合伙企业经营收入之外,合伙人还可能取得各类特殊类型收入,典型如下: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创业企业,未来再将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溢价收入,分配到个人合伙人后如何缴税一直以来是有争议的。正常情况下肯定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即5%-35%税率,但各地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此前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2019年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件,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做了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对于创投基金是有要求的,必须是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如果是未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享受此政策。当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取得该部分收入一样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什么争议。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分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呢?我个人认为既然单独理解为股息红利收入,也应适用于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3.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份额虽然不是有限公司股权,但依然可能进行转让,而且可能取得转让溢价,这时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5%-35%个税,还是按照20%财产转让收入?一直以来也是争议不断。在最新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终于明确了投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而非经营所得收入。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20%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应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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