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好这些问答↓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就全懂了~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8/744_1600374308976.jpg?width=841&size=20201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颁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告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条件、程序进行了明确。
01
27号公告涉及哪些纳税人?
答:公告中所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其中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27号公告执行。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的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之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涉及捐赠支出的企业也应关注相应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0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满足八项规定,其中新增的涉及税务方面的规定为社会组织需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因此,对以前没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尽快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03
认定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认定非营利组织需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04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05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的要求,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 ;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06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材料。为了更好地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保证社会组织2020年度能够及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扬州市税务局准备于2020年下半年补认定一批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于9月25日前将规定的相应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如下:
扬州市税务局:陈晖 89333080
开发区税务局:梁如霞 87851245
高邮市税务局:张俊 80527571
广陵区税务局:张晓婷 89333683
宝应县税务局:王韵文 89098165
仪征市税务局:包祖民 83428657
高新区税务局:陈浩 82772022
邗江区税务局:刘成功 87862301
江都区税务局:李平 86523360
号外!号外!
小编整理了上述问答中涉及的文件及表格(附件1-6),请点击左下方的“阅读原文”查看下载,提取码为6oc7。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4: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5: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附件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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