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9-17 00:25:43

【20200916 每日一税】《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继续抵扣有前提》

【20200916 每日一税】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继续抵扣有前提

文/李冼

编者按:一般地,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但须符合继续抵扣的前提条件,现举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能继续抵扣吗?

能继续抵扣,但必须符合前提条例。

现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二、实务理解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继续抵扣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重组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被重组方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说明被重组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或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没有留抵税额。同理,重组方需要继续抵扣,也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重组双方任一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同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一说。

   2.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被重组方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被重组方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方处继续抵扣。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被重组方(原纳税人)须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重组方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方(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提醒:被重组方未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结转至重组方继续抵扣,继续在被重组方抵扣。

4.被重组方(原纳税人)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言而喻,被重组方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被重组方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重组方才能继续抵扣。

三、案例解析

案例:2020年8月,A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300万元,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B公司(一般纳税人),总价1400万元。问增值税留抵税额300万元B公司能否继续抵扣?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分两种情况讨论。

情况一:A公司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A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B公司不能继续抵扣。

由于A公司没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此不符合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精神,A公司300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B公司无法继续抵扣,应留在A公司继续抵扣。

情况二:A公司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符合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精神,A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300万元B公司可以继续抵扣。

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A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A公司一份,传递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将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B公司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A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B公司继续申报抵扣。

小结

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要实现继续抵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资产转让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按程序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给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思考:S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均为S公司。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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