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解读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6/163_1600239610388.mp4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影响,为帮助企业恢复发展,国家各部委相继推出延长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
4.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
免征范围: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减征范围: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注意: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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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大庆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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