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15 20:25:36

增值税中的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试行期末留抵额退税制度内容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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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发展过程:

集成电路行业部分行业全部行业
施行时间2011.11.1起2017.2.24起2018.6.27起2018.7.27起2019.4.1起
施行内容对部分省市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法规依据《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总局官方问答


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威科提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适用“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条件。《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方法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威科提示: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本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税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3、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适用条件第一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实务解析
问: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问: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问: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问: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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