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为促进市场资源优化设置,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总局关于”僵尸企业”处置办法,税总发〔2020〕43号文件需要格外关注有以下几种情况: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5/124_1600103736523.mp4
一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没有欠税及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缴销情形,税务机关出具清税文书即可按规定采取承诺制容却办理税务注销。
二是合并或分立的僵尸企业存在欠税等难以清缴情形。可依法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缴纳义务和责任,结清剩余事项后即可办理税务注销。
三是僵尸企业在清算时因财产处置需要开具发票情形,税务机关可依规为其代开或发放发票自开。
四是僵尸企业在清算时企业印章丢失情形,在企业作出遗失声明后即可由法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后,税务机关可依申请并根据法院的重整裁定参照“新设立企业”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以上就是我对总局僵尸企业处置措施的政策解读,本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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