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灵活用工财税政策汇编——合同法篇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财税结算业务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Tax100特将涉及内容整理于本帖,以供大家学习、查询。本帖为连载帖,后续我们也会进行持续更新~合同的订立: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相关链接】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732.htm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形式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内容由财税交付中心与税务咨询部联合整理编辑
内容支持:薛晓延
内容整理:高睿瞳
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相关链接】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732.htm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效力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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