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收啦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3/549_1599928235406.jpg?width=720&size=14137【20200912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7周(09.07-09.11)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4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9月7日:认缴制下,新成立居民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大越能显示公司的实力?
答:公司的的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能显示公司的实力,注册公司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注册资金的大小。
虽然现行《公司法》规定,只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可注册公司,但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即使公司股东按规定认缴期内未实际出资,公司发生债务或违约等资金紧张无法支付时,公司注销前,股东需补足出资额偿还债务。
二、2020年9月8日:金融机构开展再贴现业务的税务处理,如何开具发票?
答:金融机构开展再贴现业务,其实质是开展贷款服务,取得的贴息,应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融资方需要发票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2020年9月9日:S公司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的股息、红利时,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S公司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需备案。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四、2020年9月10日: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税的专家,有何特殊要求?
答: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税的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2020年9月11日:国家公立大学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公立大学是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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