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12 22:45:12

关于202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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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旨在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都涉及哪些税收优惠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以下简称“第7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第7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注:托育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两条优惠政策,取得的托育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若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后还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契税
根据“第76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第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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