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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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日前,三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今天我们就来做个小测试,再巩固一下这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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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
延长政策涉及哪几项社保费?
答
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02
问
延长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各类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03
问
企业享受延长政策需要办理手续吗?
答
政策延长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04
问
延长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
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05
问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后如何补缴?
答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06
问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社保费减免政策?
答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即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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