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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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
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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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项财税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减轻发展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将优惠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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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群体范围
虽然公告标题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但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三、红字发票处理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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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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