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11 12:20:45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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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您知道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今天分享一波干货,快接住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1/204_1599798044593.png?width=64&size=6660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1/550_1599798044642.png?width=64&size=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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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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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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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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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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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享受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计算方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注: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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