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无利息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01 群友答疑无利息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我公司有借款合同,有办理抵押,借款方支付利息时,对方不开任何发票,只开个收据,借款方支付利息无发票,利息要支付,这个有什么办法,合理合法做帐呢?
02 答复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3、非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有借款合同,有办理抵押,借款方支付 利息时,对方不开任何发票,只开收据,对于借款方来说,可以在账上列支该笔利息,但不能在税前扣除该笔利息支出。
4、非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利息拆借,对拆出资金的一方来说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给资金拆入方,资金拆入方据此支付利息并入账,则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
5、最后:如果是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建议贵公司据此和资金拆出方进行沟通,开具发票,以便能在税前合理合法列支该项利息支出。
03 引用税法条文
参考一: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
(财税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参考五: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参考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 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 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 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 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