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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每日一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企业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文/李冼
编者按: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最近,有老师咨询企业对教育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我国历来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不例外。
现简单回顾企业对教育事业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一般规定
一般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之一,我国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3年内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教育事业捐赠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三、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2018年12月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向S大学捐赠2,000.00万元,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该公司2018年财报利润总额10,000.00万元。问吉祥公司2018年对外捐赠能否全额扣除?
案例解析:《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2018年12月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向S大学捐赠2,000.00万元,且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公布的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可在2018年度扣除1,200.00万元,另800.00万元可在2019-2021年扣除。
假如吉祥公司2019年-2021年的财报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则每年可继续税前扣除120.00万元,共计360.00万元,剩余的440.00万元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吉祥公司2018年12月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向S大学捐赠2,000.00万元,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符合《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应在2021年扣除560.00万元,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思考:国家公立大学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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