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9-10 15: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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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9〕1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工作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现将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机构参与的原则,采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在企业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以我省8大重点产业、五网建设、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需求为导向,从今年到2020年,力争年培训5000人以上;从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1万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

二、重点内容

(一)政府补贴资金渠道和方式。学徒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对按计划要求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企业。

(二)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转岗和技能提升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条件较好、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为依托,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共同培养学徒。

(三)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养内容和主要方式。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培训机构为依托、以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为核心的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所确定的具体培训任务,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工学一体等方式实施学徒培训,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学徒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技工院校毕业(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合格者取得相应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支持鼓励技能培训学员按学分制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建立完善政策体系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要依托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程技术人员等优秀技能技术人才建立企业导师工作机制。企业导师通过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等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重点培养学徒的职业能力和岗位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优秀指导教师为学徒传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系统教学强化学徒理论知识,通过工学交替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重点培养学徒的通用能力、创新精神。

(二)推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企业与培训机构双方,要结合企业岗位技能、生产技术等实际,建立分段考核、激励、奖罚等机制。根据工学一体需求,实施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证书获取和考核制度。积极支持企业与培训机构共建招徒(生)、培养、考核、就业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培训机构与企业深度开展产教融合,把生产过程中项目推进、技术攻关、生产难题解决等融入企业急需的高精尖缺或急需的技能人才订单、定向、定岗培养。

(三)健全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完善补贴政策。按规定兑现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等资金列支。企业学徒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企业实际人均支付培训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须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列入学徒培养项目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经评估核准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农村建档立卡、就业困难等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四、申办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培训机构每年11月底前将学徒合作协议、培养计划、培养方案、绩效目标等报企业所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将相关材料(2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审核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确认,于第二年3月底下达学徒培养经费预算计划。

评估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表等凭证材料。

(三)补助审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学徒培养经费预算,对开展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审核,经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字盖章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四)过程管理。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学徒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检查,检查依据学徒培养计划、课程安排等情况,以班次为单位,采取查看资料、观看教学影像资料、现场询问、核对身份等方式进行,检查情况建立台账,作为对学徒培养效果评估和核拨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效果评估。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评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已结束的学徒培训班进行培训效果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过程检查、培训合格率、台账建立、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评估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享受培训、资金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同级财政按管理规定向企业拨付余下的补贴资金。评估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财政、培训机构、企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与开展学徒培养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工作。

(二)规范组织实施。学徒培训实行州(市)属地化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订学徒培养工作计划。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就业补助等资金管理规定,对学徒培养实施审核备案制,要将培训条件好、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的培训机构配置到学徒培训中,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考核验收。中央、省属企业等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省属企业,积极联系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培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金管理、使用绩效、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制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职业技能鉴定或评价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估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2.项目绩效目标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9年4月2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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