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灵活用工财税政策汇编——委托代征、汇总代开篇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财税结算业务中委托代征和汇总代开的相关内容,Tax100特将涉及内容整理于本帖,以供大家学习、查询。本帖为连载帖,后续我们也会进行持续更新~委托代征:【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18-1-1.html
1、什么是委托代征第一章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2、委托代征的范围第二章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3、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二章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二章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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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持:李香泥
内容整理:高睿瞳
汇总代开: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7848-1-1.html
代征税种: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首次提出汇总代开的概念: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内容:【相关内容】海南省发布自贸区第六批制度创新案例【内容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937-1-1.html
2019年12月22日上午,省委深改办(自贸办)在海口召开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第六批)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11项制度创新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与平台企业信息共享,实现税收征管“一次不跑、一步到位、一站办结”
【案例名称】与平台企业信息共享,实现税收征管“一次不跑、一步到位、一站办结”【案例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59929-1-1.html
三是优化税收征管模式,推行委托代征税款,实现“一站办结”。委托平台经营者作为代缴义务人,一站受理所负责平台自由职业者税务申报工作,平台在支付自由职业者报酬时统一代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相关附加费,在平台注册的自由职业者无须另行申报,实现税务申报缴纳税款“一站办结”。
自然人认定: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6520-1-1.html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内容: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1、解读【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1861-1-1.html
附件1:附征率表
序号类 别附征率(%)
1交通运输业(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1
(2)其他0.7
2采矿业、制造业0.5
3批发和零售业0.5
4建筑业1
5住宿业1
6餐饮业0.7
7娱乐业1.7
8中介服务机构1.4
9其他1
解读:(一)《公告》的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关于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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