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9 10:23:17

2019年第2号公告:中央部门2018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5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


[*]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