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9/102_1599595525218.jpg?width=841&size=20201本期为退役士兵整理
01
问:我是一名2019年退役的士兵,打算近期自己创业,请问,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江苏省纳税人享受的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即可以直接享受扣减税款的优惠,无需再行申请。
02
问:我是一名2019年退役的武警战士,现在正在联系工作,请问,安置退役士兵,企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江苏省纳税人享受的标准为每户每年9000元。
03
问:我是一名企业的会计,今年一月我们单位招录了一名2019年退役的士兵,单位和他签订了三年的合同,按月交了社会保险,每月纳税申报的时候,我们也按每月750元的金额进行了增值税扣减。7月份他通过招考,进了事业单位。请问,前几个月的减税是否要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前期已经享受的减税优惠不需补缴。
04
问:我是一名2019年退役的士兵,去年10月和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企业也按月为我交了社会保险。但是近期有一家企业和我接洽,各方面条件都比现在的企业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跳槽到新企业,老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需不需要退回?新企业还能不能继续享受?能享受多久?
答:从您的情况看,目前就业的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 企业可以按月享受扣减税款的优惠,截止到您选择到新的企业就业。同时,如果新的企业继续与您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继续享受扣减税款的优惠,但两家企业累计享受安置您就业带来的定额扣减税收的优惠时间不能超过3年。
05
问:我是一名2019年退役的武警士兵,在部队因公致残,拿到了残疾军人证,现在一家企业想要我去工作,请问,企业能同时享受集中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和安置退役士兵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货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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