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8 17:13:40

2019年第2号公告:中央部门2018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工信部信软函〔2016〕4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符合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条件,予以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

现予公布。



附件:2016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单(第六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2016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单(第六批)





1. ECP13010816021 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 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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