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青海人社局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18】24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18〕24号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激发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引才育才用才的发展机制”的要求,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人才职业特点,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拓展人才发展空间;坚持控制总量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坚持职称与能力相一致的原则,处理好“职称”与“称职”的关系;坚持加强日常监管的原则,建立退出机制,确保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聘衔接、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人才支持。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体育教练、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整合、新增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实行。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求,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并保持职称框架的动态稳定性和开放性。
(二)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工程、经济、会计等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后,可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初级、中级、高级(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水平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职称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四)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继续推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畅通职称申报途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批准的年限内,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任职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工程技术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允许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职称。
(六)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的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纳入特设岗位管理范围。
四、优化职称评价标准
(七)分类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分类修订完善各专业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评价标准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
坚持国家基本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的评价标准。允许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条件。
(八)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师德、医德等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九)统筹把握学历与资历的关系。根据不同层次毕业学历,首次确定职称等级和晋升初、中级职称时,适当体现学历差异。在晋升高级职称时,除国家有准入规定的,不同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原则上可以不再区分。我省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职称认定的现行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硬性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专业知识考试相关要求,由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确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已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十一)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申报初级职称者,不作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调研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十二)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对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技术创新以及集成、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工程技术攻关、创新发明、实践操作能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艺标准制定等工作实绩;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突出评价其推动理论创新、学术水平、学科建设、传承文明以及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和科学决策发挥智库作用的业绩贡献。
(十三)注重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根据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和基层工作特点,加大向基层的倾斜力度。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考核职业素养、履职能力、服务质量、实践经验。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岗位结构设置比例,逐步建立县域内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基层服务经历的做法,引导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和农牧区流动,促进基层社会事业发展。
五、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四)实行多元化评价方式。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要求,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法,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扩大高级职称考评结合范围,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能力测试,进一步提升评审质量。
(十五)建立差别化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推行差别化评审。各专业系列在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突出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单独组建各市(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单独制定基层职称评审条件,对在青南等艰苦地区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单位使用。
(十六)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可将职称评审具体承办工作委托给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更好地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六、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十七)建立诚信申报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及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时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材料真实性保障书。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积极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八)完善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全省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全社会公布经授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业范围、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承办机构等。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建立评委诚信档案。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十九)健全评审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面向全社会公开职称评审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评审结果。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推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机制,对申报评审中的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核制度,对违反制度、程序或超越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七、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
(二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我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
(二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因事择人、人岗匹配”的原则,在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或单位事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用人主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探索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加强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渠道。
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十二)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有关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进一步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十三)下放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评审权限。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逐步将工程、高教、中专等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职业院校。逐步将工程、新闻、中专等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州)和企业。
(二十四)推动自主评审。推动三甲医院、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工作统一安排和评审委员会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方案报备、审核、评审等工作。对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单位的评审结果,政府不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二十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完善职称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二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优势,配合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分类、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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