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再扩大,一起看看怎么算
“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习近平总书记
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
指出要切实培养节约习惯
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央视批所谓的大胃王吃播浪费严重#引发热议
8月17日,安徽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倡议书。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598_1599495919734.png?width=749&size=56385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408_1599495919817.png?width=747&size=15253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760_1599495919872.png?width=744&size=14500
倡导培育餐饮新风,深化“光盘行动”,杜绝浪费,厉行节约。
今天,芜小税就来带大家盘点一下,在税收方面有哪些关于农业的优惠政策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262_1599495920016.png?width=71&size=6483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770_1599495920073.png?width=71&size=6052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472_1599495920129.png?width=71&size=6483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847_1599495920188.png?width=71&size=6052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918_1599495920256.png?width=71&size=6483
三、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265_1599495920302.png?width=71&size=6052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341_1599495920341.png?width=71&size=6483
四、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918_1599495920410.png?width=71&size=6052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611_1599495920479.png?width=71&size=6483
五、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987_1599495920537.png?width=71&size=6052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662_1599495920642.png?width=71&size=6483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344_1599495920688.png?width=71&size=6052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从我做起
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192_1599495920730.jpg?width=399&size=4728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三山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8/707_1599495920804.gif?width=440&size=347324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