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3.我公司为一家汽车维修公司,2017年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全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销售额大幅下降,月均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转登记条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4.我公司是2020年1月初成立的一家纸张生产公司,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此次疫情影响,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50万元,二季度销售额为70万元。此次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营期不满12个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120万元(=50+70),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120/6*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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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总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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