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接触、网上办——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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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今天我们说一下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相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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