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5 11:35:54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再扩大,一起看看怎么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158_1599276953906.gif?width=632&size=290213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282_1599276953975.png?width=622&size=17487
慈善学院大讲堂
课程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主讲人
税小宣

课前 · 小聊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抗疫抗洪期间,无数爱心人士解囊赈灾。国家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567_1599276954044.jpg?width=415&size=19569
政策 · 梳理
No.1
增值税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2号)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5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
No.2
企业所得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No.3
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自2000年1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自2004年4月1日起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向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捐赠。自2000年1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自2003年1月1日起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捐赠。自2017年7月12日起,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No.4
土地增值税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No.5
印花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3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No.6
耕地占用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No.7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公益性专项政策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 · 享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246_1599276954116.jpg?width=1080&size=57728
1.上述政策,申报即享受优惠。
2.填报申报表时将捐赠扣除情况填入 相应行次办理优惠。
3.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你问 · 我答
Q1
捐赠货币性资产、股权、房产、非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Q2
查账征收的企业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应该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要求,请直接将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3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Q3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如何填报相关表格?
扣缴义务人通过纸质申报表办理扣缴申报的,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如实填报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的,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为例,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在计算税款后,在【附表填写界面】选择《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
Q4
我捐赠的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张女士8月公益性捐赠1.5万元,截止8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张女士在8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以在9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Q5
忘记申报扣除捐赠怎么办?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小试 · 牛刀
点击下方 选项 查看答案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526_1599276954189.jpg?width=1000&size=38265
练习题:2020年,个人下列公益性捐赠,以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为限额扣除的是()。
A. 通过县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捐赠
回答错误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B.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回答错误 ?
解析:财税〔2006〕68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C.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回答正确 ×
解析:根据财税〔2000〕21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自2000年1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D.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回答错误 ?
解析:根据财税〔2006〕66号,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宣州区税务局
审核:宣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 入科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推荐阅读
公益短片 | 青春的底色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这些要点您要知道!

速看!发票备注栏需要这么填!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834_1599276954253.gif?width=639&size=891150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5/860_1599276954358.png?width=600&size=486446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慈善学院开课啦!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一文知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