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4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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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民族宗教委关于评选推荐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0〕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8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市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范围:全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推荐名额
按照国家分配名额,“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差额推荐。我市将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对象2个,“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候选对象2名。
各区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1名。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廉洁奉公,干部队伍勤政务实、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在民委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民族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显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突出贡献;
2.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8.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1.按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推荐对象由各区人社局、民宗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将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各区民宗委主任会议,按照评选推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结果并结合先进事迹,提出拟推荐意见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
3.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拟推荐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我市的推荐对象,报全国民委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征求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在市人社局和市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上面向全市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全国民委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4.全国民委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报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对拟表彰集体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正式表彰对象,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二)工作要求
1.严格评选程序。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2.坚持择优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3.面向基层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着重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各区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为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为科级及以下人员。劳动模范评选中一线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的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1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
4.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5.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区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对正式确定的推荐对象,需填报《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采用第三人称写法,要求事迹真实具体,注意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洁生动,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初审和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用A4纸,一式5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民委网站(www.neac.gov.cn/下载服务)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市人社局、市民族宗教委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委人事处。

联系方式:市民族宗教委人事处 常屹
联系电话:23306320
电子邮箱:smzzjwrsc@tj.gov.cn
地址邮编:和平区成都道77号 300050
市人社局政府表彰任免处 梁金榜
联系电话:83218358
电子邮箱:srsjzfbzrmc@tj.gov.cn
地址邮编:和平区建设路18号 300040

附件: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市人社局 市民族宗教委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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