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4 00:56:00

石河子税务局“访惠聚”工作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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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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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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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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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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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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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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