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3 13:20:45

城东税务 | 脱贫路上税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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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我国逐步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税务部门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来推送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税务领域信用信息,并联合多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行动,目的就是要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守信企业一路畅通,来帮助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纳税的意识。

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和推进联合惩戒措施,有力地提升了纳税遵从和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期的节目我们来了解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那些事儿。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这里提到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纳税信用作为衡量企业信用的“试金石”,分量越来越重。优质的纳税信用记录不再是虚名,而是“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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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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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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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点亮生活】平安建设系列:税收违法“黑名单”那些事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