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武汉市管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清单
一、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执法部门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二、提交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提交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审核时限 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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