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01/842_1598893542803.mp4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安达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修宇,讲解内容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应属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直接享受政策减免。
三、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办理申请手续。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请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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