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是如何规定的?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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