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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008/31/603_1598844329767.gif?width=640&size=45921在《资源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同时,《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减征资源税的情形有: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对于我省境内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当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遭受重大损失的当月起连续十二个月之内,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产品,共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并且共生矿的产品销售额占当期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三十(不含)的,减征百分之四十的资源税。
对于我省境内的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产品,伴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伴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当期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此外,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采销售的矿产,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来叠加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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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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