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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10号
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759057248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1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15号
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于2017年05月03日依法对你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存在销售中药材未申报纳税情况,其中2015年中药材出库不含税金额为42,169,689.59元,组成计税价格为46,386,658.55元,同期中药材申报纳税销售额14402956元,未申报应纳税销售金额31983702.55元;2016年中药材出库不含税金额为36,789,909.85元,组成计税价格为40,468,900.84元,同期中药材申报纳税销售额4,909,000元,未申报应纳税销售金额35,559,900.84元。
因你单位成本核算不健全,难以查账,你单位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经稽查局审批同意你单位按6%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15和2016应纳税所得额。
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拟作出的处罚:
(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8,780,668.44元处以60%的罚款计5,268,401.06元;
(2)对你单位所偷的企业所得税4,207,056.67元处以60%的罚款计252,4234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7,792,635.0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次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月14日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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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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