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8-31 09:50:24

2020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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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品: 缴纳巨额滞纳金与补缴税额的关系
文/段文涛
近日,网上披露的这份“补缴税款的公告”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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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008/31/288_1598838624241.png?width=754&size=237912
对于这份公告,网友们热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该公告特别是公告中引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是,本次补缴税款合计184,412.94元(营业税92,500元、土地增值税72,941.54元、印花税18,971.40元),但却又显示还另外缴纳了上述三个税种以外的其他三个税种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4,795,481.63元,增值税滞纳金2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68.15元。而披露的信息中并未提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事项。
第二,披露的信息显示,补缴营业税92,500元,缴纳营业税滞纳金181,023.21元;补缴土地增值税72,941.54元,缴纳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38,871.75元。是不是存在滞纳金超过了税款本金的问题。
笔者反复分析该份公告以及公告中引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表述,结合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操作模式等因素,认为,其原因大概率是,在稽查实施期间,企业已经将2012年至2016年销售珠江璟园项目取得的收入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补缴入库了;同理,企业因2013、2014年度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以及珠江璟园项目在2012年至2016年度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方面的问题,两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已经补缴入库。
因此,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再体现该三个税种的应补税事项,但是税款虽已补缴,相应的滞纳金还得缴纳,为此《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体现了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4,795,481.63元、增值税滞纳金2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68.15元。
至于加收的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补缴税额的问题,笔者以为,这不是什么问题。不就是对于纳税人滞纳的税款,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嘛,错不到哪里去的。
总结:从公告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次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184,412.94元;对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三个税种,各税种还分别补缴了多少税款,不得而知。
滞纳金的组成,从税款应缴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下达决定书时,应缴纳营业税滞纳金181,023.21元、增值税滞纳金2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68.15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38,871.75元、印花税滞纳金14,260.70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4,795,481.63元,合计35,144,031.84元。决定书下达后至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上述应补缴税款又产生滞纳金合计157,818.05元。滞纳金总计35,301,849.89元。
至于有的网友以为是补缴税款合计184,412.94元,因这18万元税款而缴纳滞纳金35,301,849.89元,这是没看清披露信息的内容以及对一些事情缺乏了解而产生的错觉。
笔者认为,类似与这种“补缴税款184,412.94元,缴纳滞纳金35,301,849.89元”的表述,很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要知道,绝大多数读者并非专业人员,很难搞清其中的弯弯道道,看到的就是补税18万元、缴纳滞纳金3530万元这个数据。即便是专业人员,稍不细心,不去层层细品,一一厘清对应关系,也会误解。作为对外发布披露信息的公告,还是应当把事情说清楚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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