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9 11:44:46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 省实施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 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法&gt;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全文有效
202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gt;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制定《陕西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gt;授权事项方案》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税额)的,相关税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应税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免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三)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四、地热、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
五、财政、税务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共享涉税信息,切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能源矿产(4个)

榆林市
原矿
10%

选矿
9.5%

延安市
原矿
10%

选矿
8%

宝鸡市、咸阳市
原矿
8%

选矿
7%

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西安市、杨凌区等其他市区
原矿
6%

选矿
5%

2
煤成(层)气
原矿
1%

3
石煤
原矿
4%

选矿
3%

4
地热
居民生活

原矿
(回灌)
1元/立方米

原矿
(未回灌)
2元/立方米

其他行业
原矿
(回灌)
2元/立方米

原矿
(未回灌)
4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
原矿
(回灌)
4元/立方


原矿
(未回灌)
10元/立方


5-9
金属矿产(17个)
黑色金属(5)


原矿
8%

选矿
4%


原矿
2%

选矿
1.5%

铬、钛
原矿
5%

选矿
3.5%


原矿
7%

选矿
5%

10
有色金属(12个)

原矿
8%

选矿
4%

11

原矿
2.5%

选矿
2%

12

原矿
2.5%
选矿
2%
13-14
锑、汞
原矿
2.5%
选矿
2%
15

原矿
2.5%
选矿
2%
16-17
铅、锌
原矿
8%
选矿
3.5%
18

原矿
8.5%
选矿
4%
19
铝土矿
原矿
9%
选矿
3%
20

原矿
6%
选矿
4.5%
21

原矿
3.5%
选矿
2%
22
非金属矿产(43个)
矿物质类(25个)
高岭土
原矿
4%
选矿
2%
23
石灰岩
原矿
3元/吨
选矿
24

原矿
8%
选矿
6%
25
石墨
原矿
6%
选矿
3%
26
萤石
原矿
6%
选矿
4%
27
硫铁矿
原矿
4%
选矿
3%
28
自然硫矿
原矿
8%
选矿
6%
29
蓝晶石
原矿
3%
选矿
2%
30
脉石英
原矿
4%
选矿
2.5%
31
菱镁矿
原矿
5%
选矿
3.5%
32
海泡石粘土
原矿
5%
选矿
3.5%
33
长石
原矿
3%
选矿
2%
34
芒硝
原矿
2.5%
选矿
2%
35
膨润土
原矿
3%
选矿
2%
36
滑石
原矿
3%
选矿
2%
37
硅灰石
原矿
5%
选矿
2.5%
38
毒重石
原矿
5%
选矿
2.5%
39
蛭石
原矿
4%
选矿
2%
40
方解石
原矿
2.5%
选矿
2%
41
石棉
原矿
5%
选矿
3.5%
42
石膏
原矿
5%
选矿
3.5%
43
重晶石
原矿
3%
选矿
2%
44
红柱石
原矿
2.5%
选矿
2%
45
透辉石
原矿
2.5%
选矿
2%
46
其他粘土(水泥配料
黄土、水泥配料粘土
、砖瓦粘土、陶粒用粘土)
原矿

2元/立方米

选矿
47
岩石类(16个)
花岗岩
原矿
2.5%
选矿
2%
48
大理岩
原矿
3%
选矿
2%
49
石英岩
原矿
4%
选矿
2.5%
50
板岩
原矿
2%
选矿
1.5%
51
玄武岩
原矿
3%
选矿
2%
52
闪长岩
原矿
3%
选矿
2%
53
凝灰岩
原矿
4%
选矿
2.5%
54-58
橄榄岩、蛇纹岩、
辉绿岩、片麻岩、
砂岩
原矿
5%
选矿
3.5%
59
麦饭石
原矿
3%
选矿
2%
60
白云岩
原矿
5.5%
选矿
4%
61
页岩
原矿
5%
选矿
3.5%
62
砂石
原矿
2元/立方米
选矿
63
宝玉石类(2个)
玉石
原矿
6%
选矿
4%
64
玛瑙
原矿
5.5%
选矿
4%
65
水气矿产(1个)
矿泉水

原矿

4元/立方米
66-67
盐(2个)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4%
天然卤水
原矿
6%

备注:
1、原税目红粒石对应第44项、瓦板岩对应第50项、矿井盐对应第66项、湖盐对应第67项税目税率;
2、居民生活是指用于居民取暖、农业养殖等;其他行业是指用于事业单位养殖、 商业、 工业等;特种行业是指用于洗浴、温泉旅游等;
3、地热回灌:指开采地下水并提取蕴藏其中的热能后,将水重新回注地下的技术,可保持采储平衡,充分利用能源和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减免政策中,稀有贵金属是指金、银、铂、钯、铑、钌、铱、锇、锂、铷、铯、铍,钛、锆、铪、钒、铌、钽、钼、钨,镓、铟、铊、锗、铼、硒、碲、钪、钇、镧、钫、镭、钋、锕、钍、镤、铀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 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